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职工疗休养工作管理,提高疗休养质量,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疗休养制度在提升职工生活品质、助力学校建设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安徽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皖工发〔2019〕35号)《关于调整安徽省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皖工发〔20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 疗休养对象
疗休养对象须为校本部工会会员,以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一线职工为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安排参加疗休养活动。
1.全国先进工作者、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省先进工作者、省劳模、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省模范(优秀)教师、省金牌职工获得者;
3.获得省级人才工程、专家称号获得者、学科带头人、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省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学院“512人才培育计划”学科带头人获得者;
4.省教育厅表彰或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联合表彰的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坛新秀、教学名师、师德标兵等)、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优秀指导教师;
5.受其他厅级或学校表彰的在职职工;
6.为国家和学校做出重要或突出贡献的职工。
在获得上述表彰的文件或证书下达时,当年职工疗休养活动已组织安排过,当年不在组织开展,可列入下一年度疗休养活动中优先考虑。
二、疗休养时间、内容和地点
1.疗休养时间:职工疗休养一般安排在暑假期间,时间控制在5天以内(含往返时间)。
2.疗休养内容:疗休养活动主要是为职工提供休息养生服务,可以适当组织参观考察免费的革命传统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博物馆、纪念馆等。
3.疗休养地点:安排在以省总工会命名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革命老区、脱贫地区及对口帮扶地区,以安徽省省内为主。
三、疗休养组织和管理
1.职工疗休养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年度职工疗休养总人数根据经费情况控制在40-80人。分批次组织实施;保障人员由校工会工作人员和热心工会事业的优秀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组成。
2. 参加疗休养人选每年6月初由各基层工会提名,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确定推荐人选报校工会,校工会审查后确定人员名单。
3.参加疗休养人员要遵守休养地有关规定和规章制度,服从统一安排,不得随便离团;遇特殊情况需中途离团或不随团返回者,事前须向带队人员请示,办理完离队手续后才可行动。
4.疗休养期间若发生突发或不可抗拒因素,将视情况调整或取消行程。
5.疗休养人员(含工作人员)若在疗休养过程中发生意外,按照适用的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条例执行。
6.同一职工四年内一般不再重复享受疗休养。参加省教科文卫体工会疗休养的职工,不再参加校职工疗休养。
四、疗休养费用
1.职工疗休养支出项目为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和活动费等,不含交通费,每人费用不超过460元/天;疗休养期间不再享受交通补贴和生活补贴。
2.职工疗休养费用由校工会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超标准支出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职工个人承担。
五、疗休养的有关要求
1.严肃纪律规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等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
2.严格财务规范。严格执行疗休养有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做到消费真实、票据合法、开支合规;不得以疗休养为名发放钱物,不得虚开发票或其他形式套取现金。
3.加强安全教育。职工疗休养过程中要强化安全措施,对疗休养活动中可能涉及的人身安全问题要预防在先,注意事故苗头,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抓好组织实施。组织职工疗休养是学校党委关心广大职工,通过工会组织实施的一项福利待遇。校内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支持工会工作,确保职工疗休养的正常开展。
六、附则
1.本办法自2023年4月14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上级工会职工疗休养政策如有调整,以上级文件为准。
3.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