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园文化建设,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促进职工协会(以下统一简称协会)健康发展,规范职工协会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协会属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我校职工协会性质是在校工会管理指导下,由职工自愿组建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职工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四条 校工会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承担对职工协会的指导和管理职能。
第二章 申请与考核
第五条 成立职工协会,必须向校工会书面提出申请,经校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
第六条 经审批成立的职工协会,有效期为三年。未经办理审批的职工协会,一律不得开展活动。校工会每年对协会工作进行必要考核。
第七条 申请成立职工协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应为本校职工,一般不少于十人。
2.有协会名称,名称必须体现协会的宗旨。
3.有健全的组织结构。
4.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5.会员一般为在职职工,会员人数不得少于20人。
6.每年必须有年度活动计划和总结。
7.活动内容应积极向上,有益于职工身心健康,有益于校园文明,不影响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等秩序。
8.有开展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费来源明确,并有专人管理。
第八条 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报告。
2.本协会《章程》。
3.相关登记表格。
第九条 协会《章程》的主要内容:
1.协会的名称。
2.成立的宗旨和目的。
3.活动内容和形式。
4.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5.组织结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
6.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十条 年度考核需报送上一年度协会活动总结和下一年度活动计划和基本预算。
第三章 会员和负责人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条件:
1.本校在职工会会员。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
3.服从协会的管理,履行会员的义务。
4.热心协会工作并能发挥个人的特长和智慧。
5.同一会员可以同时参加若干个协会。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1.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2.认同本办法,拥护协会章程,维护协会荣誉,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任务。
3.按规定缴纳会费,并监督会费的使用。
4.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有各项活动的参与权和建议策划权。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必须由会员推举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
2. 在本协会活动领域内有一定的特长和影响。
3. 身体健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责任心。
4. 群众基础好,善于团结广大职工,乐于为大家服务。
第四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协会可收取一定会费用以开展活动和规范会员资格。
2. 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协会,校工会每年可根据协会活动计划和预算情况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3. 校工会委托协会开展全校性比赛或大型活动,经费由校工会负责。
第十五条 经费管理
1. 校工会预算经费只能作为协会活动报销使用,经费收支应遵守工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开支范围。
2. 协会会员自愿缴纳的的经费,由各协会自主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经费。
3. 协会的财务要有专人管理,并有明确的管理制度,做到账目清楚。
4. 经费的收支情况须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校工会监督。
第五章 换届、变更及终止
第十六条 协会换届必须依据协会章程的要求进行,换届应向校工会申请,并将换届结果书面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七条 协会的名称及其他事项的变更,须经校工会审批,履行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协会的终止:
1. 按照协会章程规定自行解散的,由协会负责人提出解散申请,并报校工会审批。
2.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校工会有权解散该协会:
⑴ 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超出协会《章程》宗旨和范围开展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
⑵ 不接受校工会监督检查的;
⑶ 从事营利性或非法活动的;
⑷ 财务管理混乱的;
⑸ 会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且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⑹ 长期不开展活动的。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协会每年应召开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工作,通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要广泛吸收具有共同爱好的职工参加,积极主动地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协会有义务协助校工会组织开展相关的职工文体活动,并对全校性职工相关文体活动提供服务并积极参加。
第二十二条 协会活动以组织会员开展校内活动为主,以交流沟通、提高水平为目的,可组织对外交流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协会在每次活动后,须及时向校工会上报活动的相关报道、照片以及其他影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应指导、扶持、帮助职工协会健康有序地发展,每年对协会活动进行总结评比,对活动好的进行表彰,对表现突出的负责人和协会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对协会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1.接受协会申请,对申请协会进行审批,对已批准的协会进行宏观管理;
2.对协会实施年度考核;
3.指导协会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对违背《章程》的行为予以纠正;
4.负责协会参加校外活动的审批工作;
5.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违法违纪的协会视情节分别作出警告、责令整改、取消经费支持、限期停止活动和撤销登记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