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关心服务教职工,用好职工集体福利政策,做好工会慰问工作和规范慰问经费的支出管理,根据《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2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慰问是指对工会会员个人及家庭慰问。主要包括: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结婚慰问、符合政策的生育慰问、生病住院慰问、去世慰问、困难慰问和退休离岗慰问等。
第三条 慰问工作在校党委领导领导下,由校工会负责统一组织安排。
第四条 对同一人、同一事由的慰问,经费不得重复支出。
第五条 慰问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关心职工、服务职工、及时帮扶的慰问宗旨,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第二章 慰问原则
第六条 合法性原则。慰问经费支出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工会财务制度,符合省总工会关于基层工会经费开支的规定。
第七条 合理性原则。工会组织开展各类慰问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工作处等部门实施相关慰问活动在条件、标准等方面相衔接,做到统筹兼顾、科学合理。
第八条 统一性原则。针对不同部门、不同慰问对象、不同慰问形式,在相同情形下,执行统一慰问标准。
第三章 慰问范围
第九条 凡校工会会员且正常缴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均是工会慰问对象。
第十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的退休返聘人员、下半年退休人员,属于工会当年慰问对象;上半年退休人员,当年下半年工会不再慰问(退休离岗慰问除外)。
第十一条 工资关系在学校,但已参加其他单位工会组织的在职教职工或工资暂存(含停发工资)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工会慰问对象。待聘等原因只发放生活费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工会慰问对象。
第四章 慰问标准
第十二条 节日慰问。分别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三个中国传统节日前,向符合慰问范围的会员发放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000元。下半年新进会员,在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并获批后方可享受节日慰问。年度内加入工会组织前的节日慰问均不予享受。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用品和职工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慰问品以实物或货物领取券形式发放,不可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女会员三八国际妇女节慰问,由校工会统一组织实施,慰问品金额每人不超过100元。
生日慰问。会员生日当月或当年,发放生日慰问品(生日蛋糕或券),每人不超过300元。新进职工入会后次年起享受生日慰问。
第十四条 工会会员结婚可给予不超过 2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工会会员符合政策的生育,可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男女双方均可享受。
第十五条 生病住院慰问。工会会员生病住院,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同一个人同一病种多次住院
的,一年只能慰问一次。
第十六条 去世慰问。会员去世,给予不超过2000元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慰问金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七条 困难慰问。会员个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和子女)因重大疾病和精神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灾难或生活困难者,根据困难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慰问,慰问金标准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八条 退休离岗慰问。会员退休离岗时,工会发放退休人员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 慰问经费从学校工会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 申请和审批
第二十条 节日慰问、生日慰问。由学校工会申请,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发放。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会员结婚、符合政策的生育,由本人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复印件,分工会初审后,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直接将慰问金汇至当事人工资卡。
第二十二条 生病住院慰问。由分工会初审后,报校工会审批,校工会直接将慰问金汇至当事人工资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去世或会员直系亲属去世慰问。由分工会申请,校工会直接将慰问金汇至当事人工资卡。
第二十四条 年终困难职工慰问。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分工会同意,报校工会审定后慰问。
第二十五条 退休离岗慰问。由学校人事部门提供名单,由校工会统一慰问。
第二十六条 工会建立健全慰问档案,及时将申请审批相关材料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若国家和上级主管工会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按新的政策或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离退休人员的慰问,经费由单位行政负担,由相关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12日印发的《蚌埠医学院工会慰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